《信披办法》7月施行 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
7月1日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正式施行,新规明确了上市公司行业经营信息披露要求,以及非交易时段发布信息的要求,并增加了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外包”行为的监管要求,优化了重大事项披露时点。同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自2025年7月1日起实施。
为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优化披露内容,增强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2024年12月,中国证监会就修订《信披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5年3月28日,正式稿发布。
在吸收近年来信息披露监管实施经验基础上,《信披办法》第十六条强化了风险揭示要求,提出新增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上市时未盈利且上市后也仍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原因,以及对公司的影响。同时,明确行业经营信息披露要求新增上市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同时,强化对部分重点事项的监管。如增加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外包”行为的监管要求。《信披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明确,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上市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再如优化重大事项披露时点,将披露时点由“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修改完善为“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此外,完善履行披露义务的公开承诺主体范围。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外,新增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为公开承诺主体。此外,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新规中将相关处罚金额上限调整至十万元。
对上市公司ESG(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要求也进入新阶段。新规首次从部门规章层面要求上市公司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
(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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