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追溯码新政生效 医保结算需扫码
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药品追溯码在医疗保障和工伤保险领域采集应用的通知》于7月1日起正式生效。根据新政,所有医保定点机构销售药品时必须扫描“药品追溯码”,否则无法进行医保结算。这一举措标志着我国在药品监管领域迈出了重要一步。
在药品包装盒的显著位置,能看到一串标识有“药品追溯码”字样的辨识码,通常由数字、字母和符号组成,被官方定义为每盒药品的“电子身份证”。国家医保局强调,“一盒药只能有一次被扫码销售的记录”,这有助于防范假药、回流药等问题。
通知还明确了过渡期安排,此前采购的无追溯码药品可暂存“无码库”过渡结算。但到2026年1月1日,所有医药机构必须实现追溯码全量采集上传,无码药品将无法享受医保报销。不过,住院拆零药品、中药饮片和中药颗粒因特殊情况暂不纳入追溯码要求。
自2024年起,国家医保局已累计采集药品追溯码数据达398.85亿条,全国范围内每天约有500万人次的消费者利用药品追溯码进行药品真伪查询。这一政策不仅提升了药品监管效率,也有效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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